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现货交易,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联,确保保证金安全缴纳、管理、赔付和退还,结合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所提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所属广西桂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货交易”是指由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组织,委托方和参与方共同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上竞价销售、竞价采购、挂牌销售、挂牌采购等,并缴纳一定数额服务费的交易。
“保证金”是指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现货交易中,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依照交易规则和协议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由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管理,以保证现货交易的正常执行和履行。保证金对现货交易各方产生约束作用,并确保现货交易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委托方”是指委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开展现货交易的发起方交易商。
“参与方”是指参与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第三条 保证金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合规、透明,维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交易各方须在现货交易规定的时间内向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缴纳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交易期间由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管理。
第五条 现货交易由委托方出具《现货交易委托函》(简称《委托函》)或签订《现货交易服务协议书》,简称《协议书》),明确当场次商品煤的种类、数量、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及使用等内容及要求,经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依据相关交易规则或规定审核通过后,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发布《现货交易预告》。
第六条 委托方在出具《委托函》或签订《协议书》后,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发布《现货交易预告》前缴纳交易保证金。参与方在《现货交易预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现货交易预告》规定的缴纳标准和方式,一次性缴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将视为其自动放弃参与该场次现货交易资格,不能参与现货交易。
第七条 保证金以现金方式缴纳,不计取利息。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保证金缴纳方式:交易各方通过绑定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结算账户,入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确实有困难的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第九条 交易各方缴纳的保证金,需在资金用途(或进账凭证)上写明“交易保证金”字样的必要信息,以便核对查实。
第十条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交易各方按照拟交易金额的10%(数量×基价×10%)缴纳,也可缴纳固定或阶梯保证金,但不得低于20万元。
第四章 保证金的管理、赔付和退还
第十一条 交易各方按照参与场次现货交易保证金缴纳标准缴纳保证金。交易期间,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冻结保证金。只有当本场次现货交易结束,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按照流程将该笔保证金解冻后,才可用于参加其它场次现货交易。若需同时参加其它场次现货交易,必须按照其它场次现货交易保证金缴纳标准,再次缴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每场现货交易结束后,未成交参与方的交易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通过结算账户入金方式缴纳的,即刻解冻退还;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转账退还; 保证金也可留存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每场现货交易成交后,成交双方须接受成交结果的约束。成交双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现货交易成交后,直至《交易交收确认单》生效前,成交双方均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赔付和退还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 已履行交易合同并足额缴纳服务费的,成交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以交易双方填报的《交易交收确认单》为准),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通过结算账户入金方式缴纳的,即刻解冻退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转账退还,交易各方也可将履约保证金留存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继续使用。
(二) 由于某一方原因(非正当理由)导致合同未签订的,经确认后,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将扣除违约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赔付履约方。
(三) 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的,或由于数量、质量等因素发生纠纷,造成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经确认后,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原则上按未履行的比例(保留两位小数)扣除违约方履约保证金,赔付履约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
(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道路交通受阻等非可控因素或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经确认后,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酌情扣除保证金,基数为10万元。若合同未履行扣除违约方10万元保证金,赔付履约方;若合同未完全履行,按10万元×合同未履行比例(保留两位小数)扣除违约方保证金,赔付履约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
(五) 已足额缴纳服务费的,按规定程序赔付和退还;对于未足额缴纳服务费的,需从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缴纳的服务费后,按规定程序赔付和退还。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因素,造成交易或履约无法进行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全额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 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注册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不具备相关交易资质的情形;
(二) 在开展现货交易期间,提供虚假供需资质的情形;
(三) 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融资,未按与金融机构约定的期限归还融资款项而造成逾期的情形;
(四) 参与现货交易过程中,参与方恶意串通、人为控制交易价格的情形;
(五)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公布的相关规则或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十七条
保证金赔付处理流程
(一) 交易商据实向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申报《保证金赔付申请书》;
(二) 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违约责任核实;
(三) 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协商,如当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审议通过后,出具《保证金赔付确认书》,当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当事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下达《保证金赔付协调通知书》召开协调会,再次组织协商,如当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违约事实成立,违约责任明晰,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应一方要求,可直接下达《保证金赔付决定书》,经送达后生效;若违约责任不明晰, 当事双方可向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国际集采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 对于已足额缴纳服务费的,按照保证金赔付金额全额赔付;对于未足额缴纳服务费的,扣除未缴纳的服务费后,进行赔付。
(五) 若保证金赔付后仍有余额,将按照原缴纳路径解冻和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